典当行对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2012-06-19 09:16:06 wen 78
据中国商报。2011年3月间,蔡某将他一处建筑面积93.4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典当公司,向该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并一起到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抵押的他项权证。同年4月4日,由典当行出具当票,载明典当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月费率2%,典当期限自2005年4月4日至同年5月4日,当物为房屋93.4平方米等内容。同日,典当行将当金10万元、扣除综合费用2000元后的9.8万元人民币交付给蔡某。后蔡某分别续当2次,至2005年9月26日续当期满,蔡某只支付了续当期间的综合费用,未偿还当金,赎回当物。
典当行多次催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偿还当金人民币10万元,支付自去年9月27日至今年2月28日止的综合费用10333元,今年3月1日起至当金还清日止的综合费用按当票上约定的月费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典当行陈述愿承担举证不实的法律责任。市人民法院认为,典当行持有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房产证、他项权证各一份以及当票一份,这些证据形式、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事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在法院依法传唤下,被告蔡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市人民法院认为,典当行诉请要求蔡某偿还当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相应综合费用,理由正当;原告同时要求被告蔡某支付自2005年9月27日至当金还清日止按当票上约定的月费率2%计算综合费用,符合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蔡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判被告蔡某应偿还原告典当行当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综合费用(2006年2月28日前为10333元,2006年3月1日起至当金还清之日止按月费率2%计算),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蔡某如未能在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偿还当金和支付综合费用的,典当行对抵押的一套住房按法定程序处理后的价款拥有优先受偿权,即可申请法院执行房产拍卖后蔡某欠典当行的所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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