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各部門、專業公司認為需要製定具體規章制度的,應當提出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應當說明製定該具體規章所要解决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集團總裁認為有必要製定規章制度的,可以指定專門部門或個人負責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第二條:涉及公司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需要製定具體規章制度的,由總裁决定具體負責的部門。
第三條:集團秘書處對部門、專業公司提交的規章制度立項申請進行分析研究,對符合要求的立項申請,提交申請走審批流程,申請被準予的,例如制度製定計畫; 對不符合要求或申請未被準予的,予以退回並說明原因。
第四條:列入製定計畫的具體規章、制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適應公司未來戰畧發展的需要;
(二)涉及方面的經營管理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問題屬於公司經營管理範圍並需要公司製定具體規章的事項。
第五條:對列入製定計畫的規章制度項目,申請部門和人員應抓緊起草,按要求將規章制度送審稿提交集團秘書處。
第六條: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由行政秘書處牽頭組織起草。 對列入製定計畫的規章制度,可由一個部門或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確定專人起草或由專人組織起草。
第七條:起草規章制度,應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一線員工和管理層、各部門、專業公司的意見。 聽取意見可採取談話、召開討論會等多種方式。
第八條:規章制度起草部門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 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送審稿時說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條:規章制度送審稿應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該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條:起草部門或起草人將規章制度送審稿報送審批時,應當一併報送該送審稿的說明和有關資料。 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製定制度的必要性、確立的主要制度、各方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徵求有關組織、部門、人員意見的情况等作出說明。 有關資料應包括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政策資料、公司檔案、調研報告和行業先進經驗資料等。
第十一條:公司規章制度送審稿經行政秘書處初審後,向公司提交送審稿走報批流程。
第十二條: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裁或秘書處可以暫停審議或退回起草部門(起草人)修改:
(一)製定具體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
(二)相關部門對送審稿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
(三)報送審稿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的。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送審稿需要修改的,起草部門、起草人應按要求補充完善相關資料或修改相關條款,並按時限要求完成。
第十四條:公司審批規章制度時,就其中直接涉及公司、部門、員工切身利益時,應充分徵求和聽取公司部門、員工代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論證。
第十五條: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總裁簽發,或由總裁指定人員簽發,部門、專業公司規章制度由部門、專業公司負責人簽發。
公司規章制度應載明其實施日期。
第十六條:公司規章制度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解釋說明的,由該規章制度原起草部門或起草人負責解釋,解釋需要審批的應報批。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因公司發展需要修改補充的,由原起草部門或起草人擬定修改條款,提交公司審批。
第十八條:公司規章制度的解釋和修改條款與規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集團發展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總結,階段性重要工作佈置; 重大專案投資,申請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提供財務幫助; 部門主要負責人以上管理層的任免、使用、提拔; 管理層年度考核結果以及獎懲評優情况; 應由董事會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等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條:重大決策程式應首先按中裕冠集團《董事會職責及議事規則》執行,《董事會職責及議事規則》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重大專案投資由相關業務部門經詳細市場調研後,編寫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交董事會決策,專案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构編寫。
第二十二條:銀行貸款的申請由公司財務管理部根據公司日常生產經營資金情况提出,經財務總監核准後,提交董事會決策。
第二十三條:專業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向母公司(中裕冠集團)申請提供擔保或提供財務幫助; 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或提供財務幫助時,應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 集團公司不對下屬專業公司以外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和提供財務幫助。
第二十四條:提交董事會討論決策的方案,應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一般情况下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討論決策前,應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提前2天通知參加討論的董事;
第二十六條: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到會方能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會方能表決。
第二十七條:對所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表決時,應根據議題逐項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董事半數為通過。 表決形式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和投票等形式。
第二十八條:會議應有專人記錄,决定事項應編發會議紀要。
第二十九條:重大經營決策方案確定後,由董事會秘書處監督經營層具體執行。 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經營方案需做出調整時,執行總裁應代表經營層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製定調整方案提交董事會決策。
第三十條:不得用碰頭會或個別溝通等形式替代董事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况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决定,下次再討論表決。
第三十二條:會議進行期間臨時動議的內容,一般本次會議不議。
第三十三條:要廣泛地聽取各方面意見,任何人不得將自己的意見強加於人,對於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
第三十四條:對於暫不宜公開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况,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向外洩露。
第三十五條:對於違反上述要求的行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備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屬下列情况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式的;
2、未通過董事會議事和表決,個人擅自決策的;
3、決策時不尊重多數董事意見的;
4、不如實介紹情况的;
5、未按要求重新議事的;
6、決策出現偏差和失誤的;
7、違反保密紀律的。
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作出檢查、接受責備; 情節較重並造成後果的,由監事會進行誡免談話; 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構成違法的,移送國家公安機關查處。